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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来源: 作者:admin 时间:2012-03-08 13:51:51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

  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

  《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

  《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地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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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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