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居住在上海黄浦区某动迁地块,房屋为私房,家中有母亲,妻子,儿子。2010年,王某所在的房屋面临动迁,拆迁安置方案下达后,王某看见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无法达到自己和家人的再次购买房屋的居住要求,拒绝和动迁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经过努力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直意见。2011年2月,动迁组申请房管部门进行房屋拆迁裁决。
之后,房屋管理部门做出房屋拆迁裁决,王某对拆迁裁决不服,准备进行行政复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期间,王某和动迁组多次协商后,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王某咨询律师:因为这份协议是在裁决后做出,那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房屋拆迁裁决是在拆迁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拆迁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房屋管理部门为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因一方当事人申请,而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就双方当事人的民事主体之间,各自对自己的民事权益依法享有相应的处分权。
拆迁的双方在裁决后再次就达成一致意见,是双方对其民事权利的再处分,不违反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且法律亦无禁止性规定。
因此,如果双方再次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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