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被腾退企业本身而言,在与腾退人签订搬迁腾退协议、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面临着如何后续经营以及劳动用工等方面的问题。
关于后续经营。
一是被腾退人在与腾退人达成搬迁腾退意向之前,需寻找新的住所,提前布局。二是相关证照变更延续问题。首先,需要变更的证照是营业执照,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其次,根据经验范围,企业应就生产经营资质、行政许可比如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进行变更。
关于劳动用工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那么当企业搬迁时,是否应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支付了经济补偿,是否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首先就涉及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文认为,应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如果该员工是当地居民,当企业要搬迁到另外的城市时是可以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当然同城区搬迁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该员工为外地人,并未在当地成家固定居住,当企业搬迁到另外的城市并且不太改变该员工与家的距离等情况时,是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当然距离问题只是认定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因素之一,但应首先予以考虑。
当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可以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当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如员工以工作地点变更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可以不服从公司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相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企业搬迁腾退更像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在程序上更为简洁,对被腾退人来说,可以获得较大的补偿利益。对腾退人而言,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平等协商的达到自己的目标。所以在可以接受的补偿标准范围内,尽可能选择搬迁腾退对于双方均是较好选择。当然,搬迁腾退的所有过程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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