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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定要返还房屋吗?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langkeyu 时间:2018-12-21 16:00:00

  【案情简介】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村×号院(以下简称×号院)经北京市大兴区某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批准,由吴某使用。2001年9月1日,吴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号院以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

  后听闻此处要进行拆迁,吴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因张某为城镇居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0年经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吴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合同被判无效后,张某仍然一直居住在内,拒绝腾退房屋。

  2016年,吴某以排除妨碍纠纷为案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号院及院内房屋。

  张某提交的证据有:危房改造申请、重残证明及低保证明、无房户证明等,证明企对房屋进行了翻建、生活困难且没有其他住房。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号院及院内房屋暂不宜返还和腾退,判决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吴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后,根据法律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吴某作为×号院的所有权人,要求张某返还×号院及院内房屋,于法有据。

  但是,法院同时也考虑到下列情况:

  1、对于合同无效,吴某作为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

  2、张某对×号院内原有房屋进行了改建,并增建了房屋;

  3、张某在×号院内居住生活时间、身体情况、实际住房情况;

  4、×号院所处地理位置可能涉及拆迁。

  综合上述几点,法院最终认为×号院及院内房屋暂不宜返还和腾退,如遇拆迁,吴某可就拆迁利益的分配另行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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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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