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站通
欢迎光临北京郎克宇律师拆迁维权网!

北京郎克宇律师拆迁维权网!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拆迁律师网 >律师文集 > 正文

梁宏刚律师:与被拆迁人有关的“七种罪”

来源:梁宏刚律师 作者:admin 时间:2012-06-18 23:50:23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全国各地进入了拆迁的高峰浪潮,拆迁新闻不绝于耳,被拆迁人为了维权,很多人用极端式的自杀,自焚,自爆,自残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即使如此,被拆迁人仍然被公安部门以各种罪名予以拘留、逮捕,用刑事犯罪向被拆迁人施加压力,逼其签订协议。根据笔者所代理的案件和接触的拆迁纠纷案件,拆迁涉及到刑事罪名有以下几种。
    NO1、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这几年媒体报道一些拆迁案件中,以及笔者代理的一些拆迁纠纷案件中,常常拆迁拆出“妨害公务罪”。在拆迁过程中,或者在拆违过程中,当被拆迁人阻止拆迁或拆违,因而与前往执行强拆的公安、城管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结果被拆迁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前提必须是执行合法的公务行为,但在现实中,滥用“妨害公务罪”的事情却很多。笔者曾代理一件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妨害公务罪的案件,一位老实巴交的村民因阻止市容监察大队拆除悬挂横幅而与其发生冲突,结果以妨害公务罪被批捕,在看守所里,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继续向其做工作,只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就可以取保候审,否则可能判刑,这是典型的用刑事手段逼迫签订协议的案例,也是赤裸裸的滥用“妨害公务罪”的案例。
    2011年11月11日,《新京报》报道甘肃兰州市17名拆迁户与城管发生冲突,结果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刑,最高刑竟然达7年!详情不知,但拆迁过程中,拆迁户长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而被刑拘,逮捕或判刑。作为拆迁户,在维权过程中,自己一定注意避免陷入“妨害公务”陷阱之中;对于钓鱼执法,当你面对刑事案件逼迫签订协议的情况,也要敢于维权,才能还自己清白。
    NO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拆迁过程中,常常被拆迁人集体前往市政府、县政府等国家机关单位反映违法拆迁的问题,表达不满而冠以此罪名;还有被拆迁人到省政府或国家信访局上访,在信访机构与接访人员发生口角而被冠以此罪名。当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之时,应委托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该行为是否构成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发生口角或争辩不构成“冲击”国家机关;即使集体到机关门口反映问题也不能认定“冲击”国家机关,构成该罪,还必须具备另外两个要件:“致使国家机关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请记住,被拘留被逮捕不可怕,有时公安检察院也会搞错(事实上抓错人,告错人的案件还真不少)。
    NO3,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或者他们干脆雇佣社会闲杂人员威胁恐吓被拆迁人,有时故意激怒被拆迁人,引发肢体冲突。他们经常结伙上门逼签,人多势众,即使发生冲突,他们不会吃亏,但地方公安却会偏袒一方或因在场人员均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反而诬告被拆迁人故意伤害,公安抓捕或拘留,进而劝说签订协议。
    面对这种情况,尽量避免个人面对一群人的拆迁谈判;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即使发生冲突也保留好证据,或找亲戚朋友邻居在场,避免被陷害诬告。
如果被拘留或逮捕,首先委托律师进行依法辩护,这样的诬告陷害,毕竟其证据不充分,漏洞很多,不要因此而签订协议。
    NO4、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拆迁仅仅是一种行政行为,却引发过很多血案。较典型者,当属辽宁本溪张剑案和江苏宿迁王马玲案。前者发生于辽宁本溪,拆迁公司强行闯入张剑家四五十人,手持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殴打其妻子,逼迫其拆迁,张剑抄起水果刀反抗,刺死一名拆迁工作人员,该案一审判决有罪,二审认定系正当防卫过当,判缓刑。2009年5月30日,江苏宿迁锦绣江南小区内,8名拆迁公司壮汉围堵在王马玲家门口,气势汹汹,不断辱骂,不断砸门,王马玲不堪骚扰,将三个未成年孩子交给婆婆,手持菜刀,打开房门,1死6伤,震惊全国。一审法院判决王马玲故意杀人罪,判刑8年,江苏省高院推翻一审判决,判决故意伤害罪,判刑5年。
    从终审判决来看,法院没有作出“杀人偿命”的判决,从法律角度肯定了公民具有一定的自立救济权,这样的判决沉重打击了那些肆无忌惮的强拆者。作为被拆迁人面对暴力拆迁,可以正当防卫!
    NO5、偷税漏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罪多出现于企业在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项目,如有企业不同意拆迁补偿,当地税务部门就会介入,稽查企业税收,取走会计电脑,封存账本,一旦查处税收有问题,马上采取措施,要么签协议,要么追究刑事责任。典型的株连拆迁,这是新拆迁条例和中纪委明确禁止的行为。面对此问题,也客观分析自己的企业状况,首先做到企业账目合法,不能授人以柄,其次,区分拆迁和税务问题。不是所有税务问题都可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可以补税,有的仅是行政处罚,不构成刑事。刑事、行政、民事纠纷不可混淆。
    NO6、非法上访罪。查遍《刑法》未见该罪名,但很多地方却将越级上访列为一刑事犯罪,甚至公开贴出标语“越级上访就是犯罪!”,法盲气十足!很多被拆迁人也很疑惑,经常询问此事,什么是越级上访?是否有违法信访罪?《信访条例》第20条列举了6种信访过程中不得为的情况,这些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依据《刑法》的规定执行,该条例作为法规文件,无权也不可能设置刑罚罪名。不可能存在非法上访罪,越级上访罪。那些滥用职权动辄将信访人员进行劳教,拘留都是违法的。以及那些关押信访人员的“黑监狱”,“学习班”,都是一种犯罪行为!
    NO7、欲加之罪。《刑法》之中不存在该罪名,历史和现实中,却时常出现。从上述叙述可见,很多情况下并不存在犯罪,而是为了逼拆,株连拆迁而诬告、构陷的罪名,均是欲加之罪。
当拆迁动用刑事手段解决的时候,这样的拆迁已经失去了合法性,激化了百姓与当地政府的矛盾,并将拆迁户逼向了绝境,只能激起他们更加顽强的反抗拆迁。行政行为需要讲效率,更应兼顾公平,不能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

【首席律师】

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律师宣言】

我不是声名显赫的大律师,但我一定是委托人最贴心、最可信的帮助者与支持者。诚信高于虚名,实干胜过浮夸!

主持人康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这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您已经很熟悉了。但是今天我们要提到一部大家不那么熟悉的法律,它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然我们平时生活中似乎无法直接使用它,但它却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今天的特别节目《关注全国两会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带您了解立法法。为您邀请到的嘉宾是来自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的郎克宇律师。郎律师,您好... [更多介绍]

【律师宣言】

我不是声名显赫的大律师,但我一定是委托人最贴心、最可信的帮助者与支持者。诚信高于虚名,实干胜过浮夸!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郎克宇律师:15810759215  

QQ:577603837     

邮箱:lawyerlang2008@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2016、2017室

邮编:1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