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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征地拆迁等重大案件一审应有人民陪审员

来源: 作者:langkeyu 时间:2015-05-22 15:12:26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前款所列案件中,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2015﹞10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满二十八周岁;

(五)身体健康。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被开除公职的;

(四)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试点期间,尚未开展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法官员额数暂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计算。

第六条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第七条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以适当方式听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制作人民陪审员名册,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因人民陪审员退出等原因导致人民陪审员人数低于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或者因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的,可以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程序参照选任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以外,均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前款所列案件中,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庭审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及时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当即评议确有困难的,应当将推迟评议的理由记录在卷。

第二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一般先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中的事实认定结论部分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二)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担任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职务的;

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免职决定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将免职名单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免职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一)在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

(五)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

(七)有其他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的。

人民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试点期间的履职要求,改进人民陪审员培训形式和重点内容。具体培训制度由相关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另行制定。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被其所在单位解雇、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的,由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对破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试点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具体工作方案由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汇总后于2015年5月30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法院(具体名单附后)。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名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福 建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山 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河 南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广 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

重 庆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陕 西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县人民法院

附件2: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宣誓。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陪审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六条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

【首席律师】

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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