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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催收债务,切莫侵犯他人“隐私权”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langkeyu 时间:2018-10-23 15:35:08

  “民间借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个看似不变的道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却经常出现问题。近日就看到一则关于债务催收的新闻,债权人由于长时间联系不到债务人,一怒之下将债务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地址、生活照片等个人信息公布在寻人启事上。导致了债务人的个人生活遭到了骚扰。那么这种索要债务的方式真的可取吗,如果不可取债权人又该如何行使自己合法的债权呢?我们来探讨一下。

  我们都知道,像照片、手机号、家庭住址等信息,都是我们个人的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可知每一个公民的隐私权都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那么,债权人因为索要自己合法债务而公开债务人的私人信息究竟侵犯了债务人的隐私权了吗?这就要探讨一下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可知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例中,债权人的行为符合了上述所说的行为、过错和因果关系,如果债务人也确实因为债权人的行为而受到了损害,那么债权人公开信息的行为就符合了侵犯隐私权的所有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赔偿损失;(七) 赔礼道歉;(八)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可知债务人可以据此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既然不能用这种方式,那么债权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利益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即合法的债权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借贷合同以起诉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此外,还应注意我们现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的“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所以维权宜早不宜晚。

  综上所述,因“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并不少见,我们在行使自己权力的同时,也要注意所用的方法不能逾越了法律这条红线。否则,最终得到的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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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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