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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被撤销,变相拆迁遭夭折

来源: 作者:admin 时间:2012-05-14 15:58:13

                           经典案例之完璧归赵
【事实概要】

    “摐金伐鼓下榆关,旌旆逶迤碣石间。校尉羽书飞瀚海,单于猎火照狼山。”古有边关之忧,伴有英雄之道。今有拆迁之潮,亦有维权之师。
    2011年2月9日,著名的盛廷拆迁维权律师团常驻长三角地区办理拆迁维权案件的郎克宇律师与其助理梁宏刚律师接待了十七位慕名而来的无锡拆迁户,他们来自无锡市滨湖区石塘新村。因滨湖区高浪西路与金石路交叉口东北侧区域要实施基础设施开发整理工程,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依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于次日在《无锡日报》上刊登了收回公告,并告知由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进行适当补偿。
    “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乃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于让居民们的房屋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础,从而顺理成章地被拆迁。看到这层用意的十七位拆迁户因为房屋都是别墅,实不忍忍痛搬迁,遂不谋而合地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展开一场“保家大作战”。
     随后,一场紧急维权之旅在郎克宇律师与梁宏刚律师的运筹帷幄下起航,并在3个月后抵达胜利彼案,黯淡了道光倒影,远去了鼓角争鸣……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计:定纷止争的行政复议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住宅,无论简朴还是奢华,无论亘古还是现今,都是带给人们避免幕天席地、得以遮风挡雨的安居之所。无疑,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所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将使得石塘新村住户们“家之不家”。那么,从经验哲学来看,要避免委托人陷入进退维谷的状态,就必须以有力的法律程序反客为主,打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合法性。因为,只有先保住地,才能万无一失地保住房。
     一向以办案风格雷厉风行兼具心细如发而著名的郎克宇律师对案件细节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确实是一个“违法之作”:
    ①“收地违法”,即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收回土地时未对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而指定了第三人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来补偿,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②“拆迁违法”,即在没有公益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先借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原国有土地使用人的房屋失去存在之基础,然后堂而皇之地拆除如同“无源之水”一般的房屋,兵不血刃。然这一看似完美的变相拆迁“障眼法”无疑还是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
     ③“规划违法”,即涉案土地的规划用途被一并调整,并已经向第三人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却未向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听证义务,违背了《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2011年2月10日,郎克宇律师与梁宏刚律师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至江苏省人民政府,请求确认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受理了这一复议,初审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遂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决定延长一个月审查期限。
    直捣黄龙式的行政复议程序使得拆迁方所觊觎的拆迁程序没能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边接踵而至。一时间,石塘新村变得风平浪静起来,“仿佛兮若轻云之蔽月,飘飖兮若流风之回雪”。
    2011年5月6日,委托人们接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通知,称已责令无锡市人民政府撤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者也已经依令作出《关于撤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公告》,建议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面对省政府法制办的建议,村民们摇摆不定,天然的纯良心态使他们习惯于服从官方决定;而回顾百孔千疮的现实,村民们并没有收到撤销决定书的相关原件,他们又难以彻底相信官方的承诺。举棋难下的村民们开始寻求代理律师的帮助。富有维权经验的郎律师与梁律师从风险论的角度否定了撤回行政复议的可行性,并于此后多次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交涉,要求后者如期作出复议决定。
    正所谓天道酬勤,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确认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行为违法。这一决定的作出,使得石塘新村的变相拆迁计划分崩离析。当事人的别墅有惊无险,完璧归赵般的重归属与当事人。在委托人们燃起的串串鞭炮之声与绚烂烟花之影的烘托下,郎、梁二位律师的新维权故事划上了休止符。
【律师说法】
    回顾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变相拆迁以及变相拆迁的攻克之法。
    一方面,变相拆迁早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出台前便已在个别地方拆迁中存在,而且多数都是类似于本案这种政府部门单方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责令房屋权利人交出房屋与土地的情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政府部门的拆迁主导权被限定在公益征收中,而其在商业开发领域似乎不再有立足之地。无可否认的是,当前经济环境下,我国基层盲目追求GDP,地方财政收入被开发商利益绑架的局面已成为一个心照不宣的问题。新条例的出台也无法从根本上削弱地方政府的拆迁热情,这就导致了变相拆迁的继续存在甚或越演越烈。
    另一方面,面对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导演的变相拆迁,拆迁户是否只能被动地“往火坑里跳”?其实不然。变相拆迁再怎么“变脸”,终归是找不到合法性存在基础,逃不过“空中楼阁”的宿命。拆迁户能否摆脱弱势地位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及时发现变相拆迁的真相,并基于发现及时采取合法对抗。只要可以,正义就触手可及……
 
                                                                2011年6月笔
 

【首席律师】

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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