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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拿到征地补偿款吗?

来源: 作者:langkeyu 时间:2016-05-30 09:48:19

     张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后,户口依然保留在刘先生所在的村子。因户籍所在地属于城市征地区域,政府按照每户人头确定了征地补偿款,刘先生的父亲刘国强却乘张女士外出打工的时候独自领取了这部分款项,张女士多次索要未果。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刘国强返还张女士及女儿的征地补偿款7.4万元。

    张女士与刘先生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刘果果。2010年5月,张女士和刘果果户籍由云南红河迁至汉台区鑫源某村刘先生户籍所在地,2014年5月6日,该村向村民按每户人口数,每人发放3.7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发放时,张女士在外地务工,刘国强独自领取了这部分款项。2014年8月,张女士与刘先生协议离婚,但张女士和女儿刘果果的户口未迁出。张女士外出打工回来后,多次提出要求被告返还自己以及女儿(第二原告)的补偿款7.4万元,但被告总是推诿不理,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张女士诉至法院。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征地补偿款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发给个人的土地征收安置费用。本案中,被告刘国强作为领取人,一直实际占有全部征地补偿款,并未分配至家庭成员手中。根据被告之子刘先生出庭证言表述,其和张女士进行过协商,张女士同意将该款交由刘国强治病、还债,但张女士对此予以否认,刘先生陈述张女士将自己名下征地补偿款转赠被告刘国强的说法,也无其它证据印证。且原告之女刘果果是未成年人,刘先生与张女士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保护和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其名下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刘先生与张女士均不得进行转赠。张女士、刘果果主张依法返还其名下征地补偿款理由成立,应当返还。遂依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92条,《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释法: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权利或财产利益,致他方损害,应负返还的义务,其原因在于认定权利或财产变动过程中,受益者要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而非指权利或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取得利益人事先虽具有合法的根据但事后丧失的,即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6-05-26 22:53:50   来源:汉中日报
 
《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首席律师】

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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