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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左少林 作者:langkeyu 时间:2018-07-18 15:17:36

  公民去世后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所以村民去世后遗留的农村房屋作为遗产,是由继承人进行继承的。但是《继承法》并没有说明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那么,在村民去世后,继承人能否继承宅基地呢?

  所谓继承宅基地,其实指的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相应的继承人可能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

  因为对农村房屋的继承,所以继承人对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具有使用权。这其实就是对宅基地的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福利,具有非常强的身份性。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继承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跟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性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如果继承人是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是附条件的。该使用权依赖于地上房屋,并且继承人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翻盖等行为,只能等该房屋自然坍塌。在地上房屋存续期间,继承人有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灭失后,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消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

  如上述,如果继承人拥有的是附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房屋没有纪念意义或其他精神利益的前提下,继承人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可将该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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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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